作者:佚名;来源:网络;时间:2023-03-24 10:30;浏览:544

离婚冷静期后一方不愿意离怎么办?30天后一方不去怎么办

我们先看“离婚冷静期”的一些法律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我们看规定,如果离婚冷静期后一方不愿意离,是可以撤回理会登记申请的,这个时候可以采用“诉讼离婚”的方式,双方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协商不一致的,可以诉讼离婚,法院判决离婚的判决书生效后,即可认定婚姻关系解除。

即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

1、如果双方协调好,关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都约定好,可以签订离婚协议书,等待30天离婚冷静期后,到民政局领取离婚证。

2、如果双方因为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向法院起诉诉讼离婚。

诉讼离婚需要携带相关证件以及证据,先向法院申请立案,立案后缴纳诉讼费,然后庭前调解,如果调解成功,领取离婚调解书后不需要再领取离婚证,如果调解未成功,则接下来等待开庭,庭审结束后等待法院宣判。

值得一提的是,离婚冷静期内,双方还是法律上的婚姻存续关系,这个时候所取得的财产,在没有明确约定归一方所有的情况下,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在进入离婚冷静期后,一定要审慎购置、处置财产,这些行为很有可能会带来新的问题。

看一个案例:浙江宁波。刘女士和陈先生结婚后,因性格原因决定离婚。两人一起到婚姻登记处提交了离婚登记申请,度过离婚冷静期后办理离婚登记手续。随后,刘女士得知陈先生在离婚冷静期内购买了房产。刘女士认为,房产购买时使用的资金为夫妻共同财产,陈先生的这套房产理应有自己的份。公证员了解事实后确定,陈先生新购置的房产,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刘女士有权进行分割。在离婚冷静期内,双方还未正式办理离婚登记,在法律意义上还是夫妻关系,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新增的财产仍适用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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