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佚名;来源:网络;时间:2023-03-21 10:30;浏览:537

国际刑事法院管辖范围,管辖的罪行有哪些?

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范围和管辖罪行在《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中有详细说明,该规约于1998年7月17日在意大利罗马的外交会议上获得通过并于2002年7月1日生效。至2023年2月,规约缔约国达到123个,另有31个国家已经签署但尚未批准此规约。规约规定了国际刑事法院的职能、管辖权和组织结构。

关于国际刑事法院管辖范围,这个可以参考“第十二条:行使管辖权的先决条件”。

(一) 一国成为本规约缔约国,即接受本法院对第五条所述犯罪的管辖权。

(二) 对于第十三条第 1 项或第 3 项的情况,如果下列一个或多个国家是本规约缔约国或依照第三款接受了本法院管辖权,本法院即可以行使管辖权:

1. 有关行为在其境内发生的国家;如果犯罪发生在船舶或飞行器上,该船舶或飞行器的注册国;

2. 犯罪被告人的国籍国。

(三) 如果根据第二款的规定,需要得到一个非本规约缔约国的国家接受本法院的管辖权,该国可以向书记官长提交声明,接受本法院对有关犯罪行使管辖权。该接受国应依照本规约第九编规定,不拖延并无例外地与本法院合作。 

总结,管辖范围有主要是:第一是国际刑事法院的成员国(详细名单:可参考本站其他文章。),第二、那些没有签署该公约但已经请求国际刑事法院行使管辖权的国家。

管辖的罪行:

(一) 本法院的管辖权限于整个国际社会关注的最严重犯罪。本法院根据本规约,

对下列犯罪具有管辖权:

1. 灭绝种族罪;

2. 危害人类罪;

3. 战争罪;

4. 侵略罪。

(二) 在依照第一百二十一条和第一百二十三条制定条款,界定侵略罪的定义,及规定本法院对这一犯罪行使管辖权的条件后,本法院即对侵略罪行使管辖权。这一条款应符合《联合国宪章》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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